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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校内宣传品管理规定

聊大办发 [2012]13 号

为进一步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聊城大学关于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1. 本规定所指的校内宣传品主要包括:校内报刊、宣传设施(含宣传栏、宣传橱窗、公告栏、壁报栏、阅报栏、显示屏等)、临时性宣传品(宣传活动展板、条幅、标语、海报、启事)等。

2. 党委宣传部是校内宣传品管理的职能部门。

二、校内报刊管理

1. 校内报刊指校内由各单位、师生团体(社团)自编,无公

开出版刊号,在校内一定范围内发行的报刊。

2. 依据国家《报纸出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

版总署令第 32 号)、山东省《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各单位编印内部报刊,须向党委宣传部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聊城大学内部报刊审批登记表》(见附件一),报党委宣传部批准、保卫处备案,经审核批准后方可编印发行。

3. 坚持“谁主办、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各单位(含校内群团组织)创办的内部报刊由所在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负责;教师团体创办的报刊由校工会负责;校学生社团创办的报刊由校团委负责。

4. 要坚持正确的办刊、办报方向,遵守宪法、法律和校规、校纪,内容积极健康向上,具有较强的思想性、知识性和艺术性。

5. 报刊主管单位要对报纸、刊物进行认真审核,在付印清样上须有主管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签字,每期刊印的报刊送党委宣传部备案、存档。校内报刊原则上只能在本单位及其相关工作范围内发行,禁止创办无明确发放范围或从事商业、经营性活动的报刊。

三、宣传设施管理

1. 校内宣传设施主要包括宣传栏、公告栏、阅报栏、电子(电视)显示屏等。学校统一建设的宣传设施由党委宣传部管理;各单位在教学楼外、校内公共区域设置各类宣传设施应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二),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由建设单位党总支按照规定的地点、标准进行建设并负责管理。

2. 要坚持团结、鼓劲、正面宣传,导向正确、贴近师生的原则,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充分发挥各类宣传阵地的优势与作用。

3. 各单位对本单位建设管理的宣传设施内的内容及宣传形式等要认真把关指导,保证各类宣传品内容健康、设计制作规范、图文清晰、美观大方。

4. 各单位在校内公用公告栏张贴通知、通报、海报、启事等公务信息,需由单位党总支审核。严禁在公告栏以外的墙壁、道路指示牌、树木等处张贴宣传品。禁止在显示屏发布虚假和不良信息。

5. 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宣传设施的日常管理,及时进行维护、维修和更新,确保各项设施正常工作。

四、临时性宣传品管理

1. 加强对宣传(活动)展板、条幅、标语、海报、启事等临

时性宣传品的管理。各单位在所辖教学、生活区悬挂、张贴、摆放宣传品,由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批准;在校园内公共区域内悬挂、张贴、摆放宣传品,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学生活动类宣传品由校团委负责审批。

2. 在校内公共区域内悬挂、张贴、摆放宣传品,主办单位或个人需提前两天提出书面申请(发布申请表见附件三),经批准后方可在指定区域、地点,按规定实施。宣传内容要健康,设计要美观大方。宣传品发布过程中,主办单位或个人负责维护和管理,原则上活动结束后两日内撤除、收回。未经批准或逾期未撤除的,主管部门和保卫处值勤人员有权予以撤除。

五、管理责任与违规处理

1. 各单位负责所辖和责任区内的宣传品、宣传阵地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各自卫生责任区内乱贴、乱挂、乱放的各类宣传品进行清理,共同营造整洁、文明的校园文化环境。

2. 党委宣传部负责对校园内宣传设施、阵地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 保卫处负责对校门口和校内公共区域宣传秩序的管理,制止乱贴、乱挂、乱放现象,清理违规宣传品,并对校外人员的乱贴、乱挂、乱放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4.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学校主管部门除责令其立即纠正外,将根据学校有关制度及本规定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关于加强校内宣传品管理的暂行规定》(聊大办发 [2008]13 号)同时废止。

聊城大学

2012 年9 月16 日

附件一:校内报刊审批登记表

附件二:宣传设施建设申请审批表

附件三:校内公共区域临时性宣传品发布申请表

注:三个附件亦可从本站下载专区中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