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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大学关于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规定

聊大发 [2012]11 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管理,营造良好的校园宣传、舆论、文化氛围,充分发挥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在推进学校内涵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是学校各级党组织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要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并形成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团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工作体制,构建“大宣传、大文化”工作格局。

第三条 宣传部是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宣传思想文化管理工作。各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要担负起领导和管理本单位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责任。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按照上级党委和学校党委指示、要求,组织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加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有关问题,及时提出学校宣传思想文化工作在一定时期内的主要任务和工作重点,并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落实。 

第五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对外宣传工作并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表彰奖励在对外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 学校校报、电视台、广播台、网站等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始终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 , 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要始终坚持党管宣传的原则,牢牢把握新闻宣传的正确方向,自觉接受党委宣传部的领导和工作指导,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师生,改革创新,不断提高宣传新闻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第七条 党委宣传部负责社会新闻媒体记者来校采访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安排。来访记者须出示记者证、工作证、介绍信等,并到党委宣传部办理有关手续;信息源单位和个人要在事前向党委宣传部通报有关情况,积极配合媒体和记者开展工作,并负责对新闻宣传内容的审核、深化和善后。各单位、团体和个人邀请社会媒体记者来校采访,须事先填写《社会媒体记者来校采访审批表》,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未经批准,各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组织或职务名义接受社会媒体或记者采访。学校统一组织的采访活动,各单位要积极配合与支持。受访人要严格遵守学校的宣传纪律和保密制度,展现和维护学校良好形象。

第八条 校内各单位、团体和个人向社会新闻媒体、网站等提供、发布与学校有关的文字、图片、视频等信息、资料,以及用于对外宣传的活动新闻报道等,要经所在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批准。涉及学校重大事件和敏感问题的对外宣传报道、活动,要事前报校党委宣传部审查,必要时经分管宣传工作的校领导审定。

第九条 学校各单位和群众团体在校内印发非学术性报纸、刊物等宣传材料,须填写《聊城大学内部报刊审批登记表》,并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印发、出版。

第十条 学校宣传设施由校党委宣传部主管,各单位可根据需要申请使用。各单位在校内公共区域设置宣传栏、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等宣传设施需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党委宣传部批准。各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对本单位设置的宣传设施负有管理责任。张贴各类通知、通报、海报、启事、图片的单位或个人,要确保内容健康向上、书写设计规范,并及时更新、清理或撤除。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活动和重大节庆日的宣传口号由学校党委宣传部统一拟定并发各单位参照使用。各单位在所辖教学、生活区悬挂标语,由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审核、批准。

在校园内公共区域悬挂标语、摆放宣传(活动)展板,张贴或发放宣传品,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学生活动类由校团委负责审批,其余由党委宣传部负责审批。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带有广告性、商业性等内容的宣传品进入校园。

第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师生文化活动和文化宣传的组织、指导和管理。举办各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及演出、展览等文化活动,须经主办单位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批准,并对活动主办人、主讲人及活动主要内容等进行全面了解、认真审核、把关。严禁各种错误观点、言论和不健康文化在校园传播。涉及外籍人士来校的交流活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进一步审核。

第十三条 加强校园网的建设与管理,牢牢把握校园网络舆论主导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原则,在学校主网站发布信息须经党委宣传部审定,各二级网站发布信息由所属党总支(分党委、直属党支部)审定。

第十四条 加强多媒体教室、计算机房、图书馆电子阅览室等设施的管理,严禁利用校园网络设施进行经营活动、传播不良信息。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不得在校内开设网吧、书店、影视厅或从事音像制品销售、商业表演等文化经营活动。批准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切实履行好监管责任。

第十五条 对不执行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学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规、制度及本《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党委宣传部。《关于加强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聊大发 [2006]3 号)同时废止。

中共聊城大学委员会

2012 年9 月16 日